关于对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采集
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市编办《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的通知》(东编办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事业单位工作实际,为推进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现就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信息采集的范围
按照我市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的工作步骤,2008年我区事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为全区事业法人单位。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
(一)举办主体及事业单位简介;
(二)事业法人的有关基本信息(事证号、开办资金等);
(三)事业单位宗旨(工作任务)说明书及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相关机构编制文件(机构变动、机构设置情况);
(五)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文件依据;
(六)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七)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程序及需要提报的相关材料;
(八)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九)事业单位业务咨询电话、办公地点(分解到每个业务科室);
(十)事业单位受奖惩情况及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诉讼的情况;
(十二)涉及行政执法职能情况及文件依据;
(十三)涉及收费项目明细、标准及文件依据;
(十四)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应向公众公开的其它信用信息。
事业单位基本信用信息,除原件及电子版外,同时报送复印件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在8月29日前报送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于证书原件,一律用数码相机照相,存入电子文档。原件审核结束,即行退回。
三、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应用
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归档,可获得社会唯一认可的“诚信码”,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面向全社会予以开通,公众可根据需要随时随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
(一)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东营人事人才网、东营登记管理网、山东诚信查询系统或拨打4007080808、4006180808,就事业单位信用信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工作动态、年检情况、登记公告、资料表格下载等内容进行查询,并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网上各种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二)用户除通过相关查询平台,了解所需要的资信外,还可通过上述方式,就事业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履行职责、服务质量、政策公开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和投诉。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公开及各种查询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并根据《条例》规定和社会建议投诉情况,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一并纳入事业单位年检和考核内容,定期进行通报。
四、具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保证提报信息的真实性,对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除在“东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和“诚信查询系统”曝光外,对涉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予以暂缓或停止办理,并视其情节,根据《条例》作出相应处理。对有关涉密或不宜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诚信查询系统”技术服务部门要与各事业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的项目内容,保证系统内事业单位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三)各事业单位要在涉及信用信息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保证公众能够掌握最新的信用信息。
联系电话:8225487
附:1、
东营区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表.doc
2、上报材料具体要求说明
东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上报材料具体要求说明
上报材料经审核后,按以下顺序,将材料复印,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后,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一、事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征集表(正反打印)
二、目录(以下材料目录)
三、举办主体及事业单位简介(文字说明)
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举办主体、机构沿革、编制情况、
职能、内部机构情况、实有人员情况等。
四、事业法人单位的有关基本信息(文字说明)。
内容主要包括:事证号、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咨询电话、办公地点等。
五、事业单位宗旨(工作任务)说明书及业务开展情况;
宗旨任务:本单位宗旨及业务范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内
容)。
业务开展情况:本单位2007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总结(提供材
料)。
六、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文件依据
提供确定本单位职能的编制部门文件或其它相关文件。
七、机构编制文件
提供有关事业单位设立、变动的编制部门文件。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九、事业单位办事程序
提供本单位相关业务工作办理程序(可用文字说明,可也用工
工作流程图形式说明)。
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提供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十一、事业单位受奖惩情况及证明材料
提供奖励证书和表彰文件(其中获奖励较多的,可选择部分较
高层次的奖励)。
十二、涉及诉讼情况
有则如实报,无可不报。
十三、涉及行政执法职能情况及文件依据
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需提供确定职能的文件依据;无执法职能的可不提供。
十四、涉及收费项目明细、标准及文件依据
提供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文件及相关依据。
十五、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有关证
明文件及证书
提供业务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书及相关文件依据。
十六、事业单位应向公众公开的其它信用信息。
有则如实上报,无可不报。
同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荣誉证书需提供电子数码原件照片;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表、事业单位简介、事业单位宗旨说明书需提供电子文档。